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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公告,会火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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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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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0日,。


关于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药品,用于以下用途的:


(一)在中国境内药品注册相关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药品;


(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表(附件1)。


,。


(三)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三、资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申请人非进口药品使用者的,提供实际使用者的委托书。


(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申请所符合的情形、申请进口的原因和依据,申请进口的药品国外上市情况、申请进口药品的数量及使用方案。若申请用于开展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的对照药品,申请人须承诺所进口药品不得用于临床。


申请人非进口药品使用者的,由使用者出具上述申请报告。


(三)所申请进口药品国外已获准上市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购货发票,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赠送证明等)。进口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还需提供该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


四、


(一)《进口药品批件》进口时限不超过6个月,所进口的对照药品仅能用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特定用途,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及实际使用者应负责对照药品的监督使用,并承担使用过程中风险的防范和处理。


(二)药品进口后,,针对申请人申报的使用方案加强核查与监督,特别是用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品,。


(三)上述一次性进口的对照药品,凡属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标准进行口岸检验,。


任何一次变革,总会火了一批人,损了一批人,而且最终结局和政策一开始的目的往往出现偏离。


以所谓的精准医疗为例。奥巴马当时说这个,是为了节约医保,精准用药,加强诊断,让病人直接用上对症的药物,而不是依次从一线药物用到三线药物。


可最后的结果呢?药厂不积极,因为精准诊断,精准用药,代表着很多产品销量缩减。医院也不是很积极,因为加强诊断意味着负担加重,工作量加大。患者也不是太愿意,总觉得过度诊断,而且等待时间过长,费用巨大,往往诊断下来还是用一线药物……最后,火了一批做基因诊断的,连带的设备、试剂盒、理念、技术……乐呵了一批券商,炒了一段时间,全部脱手。


那么奥巴马一开始为了节约医保的目的达到了吗?用药不知道有没有精准,我也不清楚病人是否得到了有效分类,但似乎……医保和患者的负担增加了。于是乎,不少者认为奥巴马身后的财团大发一笔,从一开始,他们只是为了钱。


这一次的对照品一次性进口相关事宜公告征求意见稿,大家期盼已久。小妖相信,各大官媒、自媒体都会逐条解读,而这次,我却了无兴趣,只想思考一下,这样一份公告,目的是什么,又会火了谁?


瞎猜一下目的


首先,一致性评价肯定是个趋势。中国作为仿制药解决可及性问题的用药大国,医保负担沉重,去掉低效或无效药物显然利国利民利行业。


其次,对行业来说,大企业是愿意做一致性评价这件事的,为了市场利益,为了和原研药抗衡,也是为了“自我证明”。


再次,很多专家在各大会议上强调“困难”,强调企业的“特殊情况”。这些困难、特殊情况,获得了众多企业的支持,因为很多观点是“维护老企业”、“降低评价成本”的,在面临淘汰的时候,当很多企业已经无力用科学数据证明自己的时候,也就开始强调整体评价的合理性,政策的不公平性,自己的特殊性,游戏规则对自己不公平等等。


,行业进步,控制风险是职责,他们并没有义务保证每个企业的利益,保证每个企业员工不下岗。相反,很多人认为,时代在进步,如果老企业跟不上现代要求,那么你可以转做CMO,转做保健品、快消品,何必一定要做药?因为跟不上要求的企业,在行业里,只会成为一个风险点,。


,那么一定会被外企和其他强大的民企诟病为“双重标准”、“罔顾人命”,。与其如此,不如狠一次,做一次彻底的一致性评价。到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等效,可以同价”。这个过程,也可以同时证明,到底哪些产品可以用体外评价,以后自然有了大数据,这产品也就会成为中国的“橙皮书”内容。未来这些产品的评价也就相对简单了。现在没有数据,谁也不敢说到底哪些产品可以只做体外,而哪些用体外评价不合理,必须用BE。既然如此,。这里说的解决是通路,你说没有参比一次性要求,我就出一个。配套法规正在跟进罢了。


瞎猜一下结果


这次征求的意见稿中仅需提供发票,检验报告,说明书,而不要求生产企业GMP,自由销售证明,也没要求生产企业盖章签名,说明可以通过经销商采购办理一次性进口,可操作性大大提高。质量标准,出厂报告书没说是药品生产企业出具。似乎……医药公司大火。而且能够买到这些对照品,且完全合法的医药公司,似乎能把BE试验一起包揽了,直接再开个CRO公司,打包之后新三板上市啊!对照品送都可以,只要和他合作做BE……利润大大的。顺便扯一句,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是可以入股的,大家明白?


只不过,这一次进口是不是会违反商贸法规呢?原研药企业有没有义务配合呢?原研如果不在国内上市,根本没用义务提供质量标准。如果上市,CFDA应该是有保密义务的。那么质量标准会从哪些渠道流出呢?


小妖相信,做过抢仿的,都曾经从黑市渠道买到过质量标准。这样的灰色地带是企业的无奈,,一直以来小妖都总结为“爱国”。


以前出国代购奶粉,现在代购参比品,个个人肉带回,冒着走私缉查的风险……这份意见稿,挺好,至少有了配套文件的开始。?因为必须要,没有就没有对比标杆。


对了,?对于目前溶出曲线数据库的态度,我建议官方的态度是推荐,并不是强制执行,毕竟原研药的曲线也在偏移,而且目前数据库给的只有曲线,多数没有方法和配套样品。要让企业有机会说,曲线就是错的。


越来越多的质疑会在原研药上,质疑多批测试曲线不一致,和标准也不一致,批次间也不一致等等。然后很多仿制药企业会提问,仿制药能不能自证成为参比?特别是原研已经退市,或者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多年来都是仿制药撑着全国需求的品种。


而且,万一多个外企有一个品种,我买了一个,结果该品种的对照品没有定它,且不是白买了?

本文来源于蒲公英 作者仲夏秋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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