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
为规范食品快检方法及相关产品评价工作,,近日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各省级局(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该规范从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步骤、评价结果及报告出具等方面对食品快检方法及相关产品的评价工作提出要求,、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定性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评价。参考国内外食品快检方法及产品评价有关技术指南,该规范明确灵敏度、特异性、假阴性率、假阳性率和与参比方法一致性分析等作为快检方法及产品准确性的主要评价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1-2017)等
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2017年3月17日,、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实施日期为2017年9月17日。
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通用标准的修订,新增了葡萄酒和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限量、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删除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修改了干制食品中污染物指标表述方式,修改完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更新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7) 等
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32项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
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017年3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按照公告要求,自2017年3月23日起,《白砂糖》(GB 317-2006)、《小麦粉》(GB 1355-1986)、《花生油》(GB 1534-2003)等32项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2017年4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标准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3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废止、
1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
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2017年3月24日, 第11号),自发布之日起,《低聚果糖》(QB 2581-2003)、《老白干香型白酒》(QB 2656-2004)、《浓缩苹果浊汁》(QB 2657-2004)、《速溶豆粉(豆奶粉)》(QB 2075-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QB 1414-1991)等3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废止;《水果、蔬菜脆片》(QB 2076-1995)、《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QB 2683-2005)、《螺旋藻碘盐》(QB 2829-2006)等1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QB改为Q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49项国内食品贸易行业标准
和食品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废止
2017年4月14日,,废止49项国内食品贸易行业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其中包括《糖果术语》(SB/T10252-1995)、《冷冻饮品分类》(SB/T10346-2008)等7项基础标准;《肉松》(SB/T10281-2007)、《广式腊肠》(SB/T10003-1992)等24项食品标准;《冰淇淋膨胀率的测定》(SB/T10012-1992)、《冷冻饮品检验方法》(SB/T10009-2008)等5项食品检测标准;《软冰淇淋机》(SB/T10235-1994)等4项食品机械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1992)等9项食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白糖及白糖制品中
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
,制糖企业广泛采用亚硫酸法澄清工艺和糖浆硫漂(硫熏)工艺,在白砂糖生产过程中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钠、硫磺等含硫食品添加剂进行澄清、脱色、漂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包括白砂糖在内的白糖及白糖制品允许使用含硫添加剂,并确定了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2014年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未列入白糖及白糖制品的含硫添加剂使用规定。:一是修订GB 2760—2014,将“11.01.01 白糖及白糖制品”纳入表A.1中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钠、硫磺等含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明确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二是在GB 2760—2014正式修订前,白糖及白糖制品中含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近日,,相关标准修订已纳入工作计划。
粽子等水蒸类糕点中
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对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标准中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情况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4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关于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标准
执行期限有关问题
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关于“可食用部分”的定义有关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规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上述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
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避免与应用原则中干制品污染物限量规定存在重叠,新标准中删除附录中相应制品中的干制品分类。为避免因此影响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所规定的食品范围,增加了注解“熟肉干制品按照肉制品执行”及“干制水产品按照水产制品执行”。
,水发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过氧化氢、碳酸钠、氢氧化钠等加工助剂,经处理后的产品体积和产量可增加约1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过氧化氢等食品加工助剂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近期,过氧化氢、碳酸钠、氢氧化钠作为食品加工助剂可以用于各类食品,其使用应符合加工助剂的工艺范围和使用原则,但未规定以漂白、增重为目的用于水发产品。
关于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
预包装食品的
营养信息标示问题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上述标准中表1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的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
氨基酸来源有关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4.5.2“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可添加L型单体氨基酸及其盐类,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或附录B的规定”,可以在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中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任意一种或多种L型单体氨基酸及其相应的盐类,所添加氨基酸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
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食品有关问题
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食品适用于原发或继发乳糖不耐受的婴儿。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粉状无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0.5g/100g;粉状低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2g/100g。液态产品可以按照稀释倍数做相应折算。除上述规定外,该类配方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4.4必需成分的规定。
小编:周媛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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