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洛宁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0.85元/吨;
非居民征收标准调整到1.2元/吨;
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洛宁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
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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