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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现就我县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至0.85元,其中无法计算用水量的居民用户,按每户每月消费8立方米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执行每立方米1.20元标准不变。
其他有关规定仍执行滦价字[2009]24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滦平县物价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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