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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男子用“吊白块”生产腐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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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丰顺县男子徐某焕为了让自家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并予以销售。、销售有毒、,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据悉,这在当地尚属首次。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焕于2009年在丰顺县汤坑镇开办了一家腐竹厂,但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戴某超、韦某塞、戴某热(均已判刑)则在该腐竹厂打工,分工负责从采购原材料到销售成品的整个流程。为了让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从2012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徐某焕就安排戴某超、戴某热、韦某塞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并予以销售。201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含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腐竹共551斤。案发后,徐某焕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外逃,直至今年6月30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徐某焕作为腐竹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吊白块”是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非食用原料,仍安排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黄义涛 卢燕燕)


■连线法官■


“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


,在这份“禁止令”具体执行过程中,徐某焕要定期向当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被发现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那么他的缓刑依法将被撤销。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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